教学工作是学院工作中心,为及时了解掌握教学情况,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促使教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全院处级领导干部、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及全体教师。
二、听课次数
1. 学院党政正、副职领导及教学秘书每学期至少听课6次。
2.各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中心等)主任每学期对本组织内每位任课教师至少听课1次,同时组织同头课教师之间每学期至少相互听课2次。
3.青年教师与其导师之间每学期互听累计6节;
三、听课课程范围
我院教师(含我院外聘教师)所教课程及我院专业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教学环节。
四、听课要求
1. 除院系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评优课外,听课时间和所听课程由个人自行掌握,但要注意全学期合理布局。
2.听课人员应在任课教师未上课时进入教室(或其他教学地点),
不得迟到。
3.听课内容包括政治方向、课堂纪律、教学环境、教学态度、教
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每次应至少听一节完整课,听课时要认真,并填写听课记录。
4.听课要注重听后及时评议,可根据情况采取课后即与授课人交换意见或通过各系教研活动与授课人交换意见等形式,及时改进教学工作。
5.听课分集中听课和分散听课。凡学院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全体教师和有关人员一律参加(当堂有课除外),未经批准不听课者,按旷课处理。
五、听课管理
1. 教学秘书负责听课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公开课、观摩课和校院教学评奖的听课。
2. 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可以随机听课,每学期将听课情况进行整理后,将情况反馈给主管教学院长,并及时向教师反馈有关信息,学院每学期要根据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
3.听课记录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依据,必须妥善保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6日